仅供参考:二院危房改造相关信息与知识点(第一版)

信息公开:


  • 政策来源: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3〕342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防震减灾、节能减排、棚户区改造等工作要求,切实将有限资金用于改善民生,推进危旧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质量、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现就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实施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着力做好老旧房屋抗震加固和节能改造,着力完善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努力改善职工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

二、整治范围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在京中央企业1990年以前建成的、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的老旧住宅小区列入综合整治范围;1990年之后建成的老旧小区重点解决安全隐患等问题,开展节能改造。其中,198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要按照现行规范进行抗震检测鉴定和必要的加固改造。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包括房屋建筑本体抗震加固和节能综合改造、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小区环境整治改善等,应统筹考虑,同步实施。

三、整治内容

(一)房屋建筑本体。房屋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实施屋面防水保温改造、外墙保温、外门窗改造、热计量改造等;楼内公共设施设备改造;楼体、楼道清洗粉刷;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整治;有条件的可增设电梯、天然气、太阳能应用、雨水收集系统,实施“平改坡”、宽带网络进楼入户、电力增容等。对不能满足抗震规范要求且有加固价值的进行抗震加固;对没有抗震加固价值的简易楼、筒子楼等可进行翻扩建;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楼层及户型面积,可增设地下车库等。

(二)公共服务设施。更新改造水、电、气、暖等室外管网,以及热力站、锅炉房、配电室(变电站)等附属用房及设施设备;更新补建信报箱、无障碍设施、自行车棚等;有条件的可补建机动车停车位,添建售菜网点、科普橱窗、健身器械等便民设施。

(三)小区公共环境。改造室外道路、绿化、景观、照明设施;清理楼内外杂乱堆弃物,规范垃圾分类收集;规整线缆(包括架空线缆入地)、室外空调,规范户外广告和摊点;拆除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对房屋结构私拆乱改、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恢复原状;完善安防设施,补建门禁系统等。

四、工作目标

力争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在京中央企业约150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优质工程。综合整治工作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精心组织实施,着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建成优质工程,建设安全有序、节能环保、设施完善、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

(二)阳光工程。要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对项目立项、资金申请、投资概算、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及造价、预算执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北京市政府、属地区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在整治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廉政要求,确保程序规范、资金使用合理,打造“阳光工程”。

(三)民心工程。各产权单位要加强与住户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广大居民的合理诉求,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赢得居民支持和拥护,确保把民生工程建成民心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根据本系统总体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按程序分年度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按年度审核并下达预算。

2.各部门所属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资金由产权单位自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3.北京市财政对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在基础设施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中央和北京市财政补贴范围及标准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国资委与财政部和北京市协商后确定。

4.已售公房售房款留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可提取部分售房款用于综合整治,提取额应当控制在所整治小区售房款余额的60%以内。

5.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北京市共有产权的统建房的综合整治,优先使用售房款,不足部分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北京市按房屋产权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二)政策保障。

1.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适用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有关政策。

2.简化审批程序。在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国资委和北京市有关部门要简化项目审核、审批手续,5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及小型项目,实行一揽子批复。北京市开通中央和国家机关综合整治工作绿色通道。

3.实行合格承包人名录制度。为了保证综合整治工程质量,加快工作进展,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对参与项目检测鉴定、工程咨询、造价咨询、设计、项目管理(代建)、施工、监理的单位,实行合格承包人名录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使用北京市确定的合格承包人名录,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国资委也可分别招标,补充备选单位。

在京中央企业如具备相应的资质,可直接承担本企业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的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制定。

支持和鼓励工程总承包。对综合整治规模较大的项目,可将设计施工等实行总承包,由一个合格承包商或者联合体总承包。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简化招标采购程序,缩减招标时间和成本。

(三)技术保障。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国资委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给予技术支持和保障,研究制定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技术导则,统一建设标准,指导工程设计、施工、用材、验收等有关工作。

六、工作程序

(一)排查鉴定。要对本部门、本单位产权老旧房屋逐栋进行统计排查,组织开展检测鉴定,统筹规划本部门、本单位所有综合整治项目的时间安排。

(二)项目申请。根据鉴定结果拟订综合整治方案,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明确各小区以及房屋的整治内容,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三)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申报汇总情况,结合项目具备的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区分轻重缓急,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手续,核定综合整治内容和规模,核定投资及资金来源,核准项目组织形式和招标采购方式等,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审批情况,分别制定综合整治的整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在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综合整治计划正式下达各部门、各单位并抄送北京市政府。

(四)项目实施。项目责任主体按照项目批复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在合格承包人名录中确定工程参建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组织工程施工,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整治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实行代建的,要加强对项目代建的监管。

(五)项目竣工。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主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等工作。

七、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转变作风,深入一线,听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狠抓工作落实。

(二)分级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分别由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申请、项目核批及项目监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产权房的综合整治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在京中央企业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由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根据本系统、本部门实际,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北京市负责全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总体规划和部署,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等方面要简化审批程序,给予技术支持和政策保障。北京市属有关部门、区县、街道在项目实施、市政设施建设、违章建筑拆除以及政策宣传等方面给予积极协助和支持。

(三)共有产权房的组织实施方式。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北京市共有产权的统建房,由北京市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北京市老旧小区中插建的产权房,可委托北京市同步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多个部门共有的小区,可委托一个部门牵头实施,也可联合组建实施机构;部门与所属单位共有的小区,可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同步探索建立老旧小区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强化社区建设,努力提高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保障科学化水平。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
   国资委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北京市政府

   2013年9月18日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技术导则》的通知(国管办发〔2014〕1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

根据《关于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3〕34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审批和监管,以及工程设计、评审、施工、用材、验收和维护等工作,我局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了《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意见建议。

国管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技术导则.pdf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23号

【法规标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

【法规文号】
【发布日期】20200617
【实施日期】20200617
【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效力等级】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推动危旧楼房改建工作有序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试点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简易住宅楼,和经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没有加固价值或加固方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质的危旧楼房,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以下统称改建),排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重点地区范围内涉及的不能原址改建的危旧楼房,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单位(含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危旧楼房改建政策另行制定。
  二、工作原则
  危旧楼房改建工作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遵循区域总量平衡,户数不增加的基本原则,以排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适当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坚持先行先试,由各区政府选取试点项目并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三、试点内容
  (一)组织实施
  1.确定主体。合理确定改建项目实施主体,确定程序应公开透明,并充分征询居民意见。其中:对于单独产权单位的改建项目,产权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也可委托有群众工作经验、信用等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的企业作为实施主体。
  对于产权单位为两个(含)以上的改建项目,由区政府组织多方产权单位就实施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相关事宜签署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确定实施主体。
  对于产权单位不明确的改建项目,由区政府依规确定实施主体。
  2.征求意见。区政府组织实施主体进行意向摸底调查、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改建实施方案,征求责任规划师和房屋居民意见。实施方案包括改建范围、内容、资金筹措方式、安置方式、居民参与决策程序、工程周期、物业管理和收费等内容。
  3.审批程序。改建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全部由相应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区政府可参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改建项目的审批程序,简化审批前置要件,压缩审批时间。
  (二)规划土地政策
  1.供地方式。改建项目参照经济适用房项目办理建设手续,原国有土地使用权需全部收回,以重新划拨的方式供给项目实施主体,并办理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建设规模。依据街区控规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腾退空间和闲置空间补建区域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其中经营性配套设施用地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增加的配套设施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原则上居民户数比现状不增加,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具备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安置后因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剩余的成套住宅由区政府回购,可作为公租房或定向安置房使用。
  3.建筑设计。改建项目应不减少原居民房屋的居住面积,简易楼等非成套住宅按照成套住宅设计,可适当增加居民厨房、卫浴面积,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问题。
  4.审图标准。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消防、建筑节能等三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原则上按照现行住宅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其它涉及建筑功能及有关配套的强制性标准不进行审查,实施主体应与居民确认相关内容,做好和审图机构的衔接工作。
  (三)资金政策
  1.成本共担。改建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机构等多主体筹集,可通过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产权单位出资、居民出资、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经营性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等多种方式解决。
  2.政府补助。改建项目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财政支持政策按照《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市区财政补助政策的函》(京财经二[2019]204号)执行,城六区、通州区区财政不高于市级补助单价的1.2倍,远郊区区财政不高于市级补助单价。
  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可安排周转房源用于对接居民,并对居民在外周转期间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制定。
  3.管网改造补助。改建项目涉及的基础设施改造按照《加快推进自备井置换和老旧小区内部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7]31号)、《北京市老旧居民小区配网改造工作方案(2018—2022)》(京发改[2018]29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改建项目楼本体内不再重复给予各专业管线补助资金。
  4.居民出资。居民应分摊改建项目的部分改造成本,其中:
  (1)承租公房的居民,有获取改造后房屋产权意愿的,应负担房屋改造的部分成本。其中,原面积部分,负担成本不高于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居民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可继续承租改建后的房屋。原房屋面积部分,继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2)原住房为已购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应负担原住房面积部分的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房屋新增面积部分的成本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5.产权单位出资。房屋产权单位应切实履行产权人责任,归集的售房资金应用于改建项目。
  (四)产权登记与物业管理
  1.产权登记。项目改建完成后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套住房包括新增建设面积在内,房屋性质统一登记为“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其中,原住房已转为商品房、已购公房的部分,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进行注记,上市转让时商品房部分无需缴纳地价款,新增面积部分应缴纳。公共服务配套房屋由政府投资,产权归区政府所有,首次登记后实施主体应向区政府指定部门无偿移交。
  2.物业管理。改建项目应在改建方案中明确建立规范的物业管理,项目改建完成后业主按照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其中单栋楼房可建立以栋为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
  (五)与申请式退租和住房保障政策衔接
  1.申请式退租。列入就地改建的项目,居民可以选择原址回迁或外迁。其中,外迁居民参照我市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承租公租房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改建项目范围内涉及居民居住在正式平房,以及项目范围内涉及合居户的,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2.住房保障。长期居住在项目范围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购买共有产权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四、工作流程
  (一)区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试点项目,明确实施主体,制定本区危旧楼房改建计划,统一报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办公室,经联审会审定后纳入年度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计划,并动态调整。
  (二)区政府及项目所在街道(乡镇)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征询居民意向,实施主体向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了解地区规划情况,并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改建项目方案设计。
  (三)设计方案应按居民参与程序进行公示征询居民意见,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实施主体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核,实施主体根据各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编制改建实施方案并报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办公室。
  (四)公示规划设计方案、改建实施方案,征询居民意见后,须将根据居民意见修改后的方案再次公布。
  改建意向征询、方案征询需经不低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方可开展下步工作。
  (五)实施主体与居民签订改建协议,改建项目范围内不低于90%的居民同意签订改建协议后,协议方可生效,协议生效后启动居民周转搬迁。未达到签约比例的,改建项目自动终止。
  (六)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建部门优化简化审批程序,根据本区改建项目的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竣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必要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夯实数据基础。各区政府要对本区简易楼及无加固价值的危旧楼房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分析房屋现状,结合现有控规条件和风貌保护等要求,选定试点楼栋或片区。
  (二)明确具体责任。市相关部门要根据业务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研究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鼓励基层大胆创新,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加强公众参与。规划设计方案、改建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充分利用公共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居民的参与度,依法通过共治、自治机制解决改建中的问题。
  (四)严格资金管理。改建项目资金实行区级统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五)加强法治保障。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要加强统筹,依法保障解危排险工程有序实施,保障绝大多数居民的意愿得以实现,安全得到保障。
  (六)创新工作方式。区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细则,优先从房屋最危险、群众最迫切的楼栋开展试点工作,不搞盆景工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 政策发布

北京发布危旧楼房改建政策:排除居住危险隐患 适当改善居住条件

2020-07-0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危旧楼房改造范围,提出以排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适当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不减少原居民房屋居住面积。改建协议内容需经不低于90%的居民同意。

意见明确,危旧楼房改建工作,适用于经北京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简易住宅楼,经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没有加固价值或加固方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质的危旧楼房。

根据要求,在建筑设计中,改建项目应不减少原居民房屋的居住面积,简易楼等非成套住宅按照成套住宅设计,可适当增加居民厨房、卫浴面积,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问题。

同时,改建项目要结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引入规范化、市场化物业管理,业主需按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意见还提出,加大透明度,广泛征询居民意见。其中,改建意向摸底、改建设计以及实施方案征询需经不低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改建协议内容需经不低于90%的居民同意,项目方可推进。

北京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统筹考虑总规、街区控规等指标,改建项目原则上居民户数比现状不增加,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适当利用地下空间、腾退空间和闲置空间补建区域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和谐宜居、安定有序的居住环境。

来源:http://www.gov.cn/xinwen/2020-07/01/content_5523290.htm


相关解读

  • 解读1

《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0年7月1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市规划自然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危旧楼房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京政办发〔2018〕6号),明确各区政府对简易住宅楼和没有加固价值的危险房屋,可通过解危排险、拆除重建等方式进行整治。为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统筹好街区更新与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工作,加强政策和机制创新,特制订本试点工作意见。

一、哪些房子在《意见》规定的改建范围内?

经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简易住宅楼,和经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没有加固价值或加固方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质的危旧楼房。

二、居民如何参与?

改建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居民改建意愿摸底调查、改建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拟定、改建协议内容等工作中都要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其中,改建意向摸底、改建设计以及实施方案征询需经不低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改建协议内容需经不低于90%的居民同意,项目方可推进。

三、改建后如何提升居住体验?

改建项目要结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引入规范化、市场化物业管理,业主需按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其中单栋楼房可建立以栋为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改造成果。

四、回迁还是外迁?谁说了算?

实施危旧楼房改建,居民可自愿选择原址回迁或外迁,居民自愿选择原址回迁的,回迁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居民自愿选择外迁的,可参照我市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政策执行,居民货币补偿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或者承租公租房。

对长期居住在项目范围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购买共有产权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五、《意见》出台后,改建工作手续怎么办?

改建工作以各区政府为主导,区政府以栋为单位,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提升,编制年度计划,报送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审议后,作为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依据,大幅度优化非强制性施工审查标准,各项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区里办理。

六、改建资金如何筹集?

改建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机构等多主体筹集,可通过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产权单位出资、居民出资、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经营性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等多种方式解决。

一是政府补助。改建项目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按照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市区财政支持政策以及基础设施改造补助政策执行。

二是居民出资。对承租公房的居民,有获取改造后房屋产权意愿的,应负担房屋改造的部分成本。其中,原面积部分,负担成本不高于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居民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可继续承租改建后的房屋。原房屋面积部分,继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原住房为已购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应负担原住房面积部分的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房屋新增面积部分的成本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三是产权单位出资。房屋产权单位应切实履行产权人责任,归集的售房资金应用于改建项目。

七、居住环境如何优化?

统筹考虑总规、街区控规等指标,原则上居民户数比现状不增加,不减少原居民房屋的居住面积,简易楼等非成套住宅按照成套住宅设计,可适当增加居民厨房、卫浴面积,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问题。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适当利用地下空间、腾退空间和闲置空间补建区域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注重建设和谐宜居、安定有序的居住环境。

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要加强统筹,依法保障解危排险工程有序实施,保障绝大多数居民的意愿得以实现,安全得到保障。

来源:https://news.sina.cn/gn/2020-07-01/detail-iircuyvk1459534.d.html


  • 解读2: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解读《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出台背景。对危旧楼房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京政办发〔2018〕6号),明确各区政府对简易住宅楼和没有加固价值的危险房屋,可通过解危排险、拆除重建等方式进行整治。为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统筹好街区更新与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工作,加强政策和机制创新,特制订本试点工作意见。

二、适用范围。经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简易住宅楼,和经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没有加固价值或加固方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质的危旧楼房。

三、加大透明度,广泛征询居民意见。改建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居民改建意愿摸底调查、改建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拟定、改建协议内容等工作中都要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其中,改建意向摸底、改建设计以及实施方案征询需经不低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改建协议内容需经不低于90%的居民同意,项目方可推进。

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引入物业规范管理。改建项目要结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引入规范化、市场化物业管理,业主需按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其中单栋楼房可建立以栋为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改造成果。

五、与申请式退租和住房保障政策衔接。实施危旧楼房改建,居民可自愿选择原址回迁或外迁,居民自愿选择原址回迁的,回迁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居民自愿选择外迁的,可参照我市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或者承租公租房。

对长期居住在项目范围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购买共有产权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六、以区政府为主导,各项工作简化手续、充分放权。改建工作以各区政府为主导,区政府以栋为单位,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提升,编制年度计划,报送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审议后,作为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依据,大幅度优化非强制性施工审查标准,各项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区里办理。

七、采用“成本共担”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改建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机构等多主体筹集,可通过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产权单位出资、居民出资、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经营性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等多种方式解决。

一是政府补助。改建项目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按照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市区财政支持政策以及基础设施改造补助政策执行。

二是居民出资。对承租公房的居民,有获取改造后房屋产权意愿的,应负担房屋改造的部分成本。其中,原面积部分,负担成本不高于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居民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可继续承租改建后的房屋。原房屋面积部分,继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原住房为已购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应负担原住房面积部分的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房屋新增面积部分的成本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三是产权单位出资。房屋产权单位应切实履行产权人责任,归集的售房资金应用于改建项目。

八、遵循区域发展规划,注重建设宜居环境。统筹考虑总规、街区控规等指标,原则上居民户数比现状不增加,不减少原居民房屋的居住面积,简易楼等非成套住宅按照成套住宅设计,可适当增加居民厨房、卫浴面积,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问题。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适当利用地下空间、腾退空间和闲置空间补建区域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注重建设和谐宜居、安定有序的居住环境。

九、加强法治保障,助力解危排险。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要加强统筹,依法保障解危排险工程有序实施,保障绝大多数居民的意愿得以实现,安全得到保障。

来源:https://www.bjtzh.gov.cn/bjtz/jdhy/202007/1306265.shtml